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作者:佚名 来源于:学习力教育中心
1961年9月,中共安徽省委根据中央《关于改进商业工作的若十规定(试行草案)》精神,决定恢复省供销社。原来经营农产品的省专业公司也相继恢复,实行政企分开。1962年,全面恢复地、市、县供销合作社和基层供销社,恢复供销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。为了活跃市场,从1961年起,陆续将1958年进入国营、供销社、公私合营商业的小商小贩重新调整出来,恢复合作商店、合作小组。同时,再次恢复集市贸易。供销社恢复后,积极组织收购农副产品,供应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,还探索支持社队发展多种经营。全省有57个县、市供销社设立副业生产指导机构,配备副业干部931人,抽调800多人搞了288个副 ......
上一篇: 三、“大跃进”时期
下一篇: 五、“文化大革命”时期
标签:
【相关文章】
版权声明: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观点,作为参考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,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,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处理!转载本站内容,请注明转载网址、作者和出处,避免无谓的侵权纠纷。
Copyright © 2008 zjjr.com Inc. All rights reserved. | 家长学院 版权所有